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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取名相关注意事项

作者:河北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7 08:37:34

公司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一个好的产品往往会有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商标。石家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是企业的软实力的体现,非常多创业者都挖空心思的想得到一个满意的商标名称。通过商标来明确企业文化,体现品牌概念。商标注册是有一整套流程的,那么,注册商标如何起名?有哪些主要注意事项?下面由小编告诉你:1.要符合公司的市场定位:公司在设定产品的时候都有个市场预期和消费群体的价值定位取向,营销战略专家杰克·特劳特的《定位》一书就做了很好的诠释。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名称设计就需要去体现出这种定位和价值,便于传播的统一。  

2.要简单易记:用于产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必须要简单易记,人类在记忆初次识别的产品的时候,简短有特性的名称更容易被记忆住,便于更好更快速的传播。  

3.与竞争对手区分开:世界战略管理大师波特认为 ;公司的竞争必须实现差异化 ;;现在的市场是一个产品过生的时代,而且还造成了,产品过于单一,差异化不明显,被不断同质化;而现在的消费者正好相反,因为自己经济能力的不断提升,对产品的个性活消费需求在不断扩大。  

4.商标可与自己的字号一致: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商标注册的一个趋势,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商标,商号一体化同时宣传,而且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5.符合目标顾客价值审美个性:公司如果想取得成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要主攻一个特定的顾客群体和细分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群体逐步细分成若干个阶层,我们需要定位好自己的阶层市场。大家在从共性消费不断向个性消费转变;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创业点和个性点,来符合目标顾客的审美。商标的风格颜色等需要很好的设计。  

6.文字商标优于其他类型商标: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案,在申请的过程中,建议以文字为主,因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进行商标查询,文字商标更利于进行查询是否构成近似,而图案商标在检索查询近似性上比较困难,无形中增加了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7.如果用图案需要具有良好视觉:有时想用图案来做商标,那就必须要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品牌专家曾经说过 ;一个成功的标志可以强化和整合品牌的认同感,加深消费者对其的印象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8.名称不能只对自己有意义:一个隐藏意义或者仅有私人意义的名称不能树立任何对你品牌的印象,但消费者遇到他的时候,你根本没有机会去介绍给他们听你所为的意义。  

9.避免与任何驰名的商标相似: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在先权利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谁先注册使用这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这个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注册使用的此商标。而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是全类别保护,所以我们一定要避免和任何驰名商标相似。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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