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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集体商标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河北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7 08:51:32

自注册公司门槛降低以来,工商注册全面推行认缴登记制,并且取消了注册资本的限额,由于有着优越的交通,是一座重点发展的经济城市,有着宽松的创业环境,因此有着创业者理想的工商注册标准。就目前的发展来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工商代理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地位。

据了解,目前在注册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行按照公司注册流程完成公司注册;另一类,便是委托专业的代办公司注册。如果打算创业,首先就得注册一个企业,好有模有样地驰骋上阵。鉴于政府衙门的效率奇特,找注册代理公司代为注册可能效率会相对高些。注册公司流程大致可分为咨询登记、名称查询、刻章、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七大步骤,而这七大步骤中,实则又可具分为众多细小的环节。若创业者想要通过自己完成注册公司的整个流程,最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那必须在前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注册公司的相关内容。

一般自行注册公司需要数月时间,而时间就是金钱,这样的方式显然不利于创业者把握最佳创业时机。专业代理注册人员,熟知注册公司流程,与当地的工商部门有着频繁的联系,能有针对性的完成企业家和商户的委托,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帮助企业家和商户节约费用和时间。

个人去注册公司,在到注册公司时,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注册公司查询,查询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查询工商部门所在地,查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建议注册公司的企业家和商户,无论是从办事效率上考虑,还是从费用上考虑,都应该选择一家代办注册公司代为注册,尤其要选择一家有实力、知名度高的代办注册公司。随着注册公司的群众越来越多,工商代理公司自然成为当下受青睐的行业,创业者面临的各种陌生程序迎刃而解,从前端的注册公司到企业后期的代理记账,工商代理公司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石家庄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酒类批发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前置审批吗?需要哪些许可证件?小编今天为您带来有关酒类批发公司注册的内容。酒类批发公司的注册流程与普通公司注册无异,但是需要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经营主体应该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2、注册资本应在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大于50平方米,仓储面积大于80平方米3、具备工商局颁发的正规营业执照4、经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酒类仓储资质5、有健全的管理、批发、运输制度。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4、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5、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6、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7、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8、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9、公司实际办公地空间平面图。

商品名称和商标可能听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具有独特性。您不一定要在商标名称上拥有商标,但您可以申请商标。此外,即使您注册了商标名称,也并不意味着您没有商标侵权。商标和商标之间有什么区别?石家庄商标注册这些区别使企业主有必要了解他们的商品名称和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商标之间的重要差异。每个企业都有商号一个商品名是一个公司使用公务的名称。

公司必须通过有关当局注册商标名称,通常在州一级,有时在县一级。此注册通常被称为“做生意”(DBA)或“虚构的商业名称”。在某些州,作为所有者名称开展业务的独资企业不必申请商标名称。但即使是微小的修改-例如拥有约翰史密斯管道工的约翰史密斯-可能不得不申请DBA。限制和权利提交商品名时几乎没有限制。通常情况下,州只会检查以确保两个因素:1.商品名称与任何其他当前注册的商品名称不匹配。2.商品名称不公然歪曲业务。

例如,JohnSmithElectricians这个名字可能被拒绝作为木工业务的商号。一旦获得批准,商标名称授予公司使用该名称进行银行业务,账单,身份识别和税务目的的权利。然后,企业可以决定将商标名称用于其他目的,但这就是它可能发现自己侵犯现有商标的地方。

在商业中使用公司可以在产品和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名称,但并非没有限制。使用商标名识别商业产品和服务受商标法的约束。换句话说,仅仅因为国家批准了您的商标名称并不意味着您拥有任何商标权。事实上,您可能侵犯了现有商标,这可能导致对贵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唯一可以确定的方法是进行商标搜索。如果您的商标名称尚未注册,则可以提交商标申请以启动该流程。在您完成此过程之前,您的商标名称将不具有在商业中使用的联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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