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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三条途径

作者:河北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7 08:53:08

石家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石家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地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有三条途径: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认为自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驳回由别人正在申请的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主要由各地工商局执行。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它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有了这个途径,就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从而完成驰名商标的认定。

通过以上说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完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认定。

很多人觉得在商标被驳回以后,需要找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很麻烦而且还需要花很多钱给代理机构,甚至觉得这些都是骗人的,所以就想不去委托商标驳回复审。那么商标驳回复审可以不找代理机构吗。答案是,当然可以了。不过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存在的价值,就像石家庄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一样,这些代理机构拥有相当庞大的专业度、经验和资源。

而如果自己去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首先就是需要分析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有没有必要去进行驳回复审?然后如果去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就需要撰写有关材料等等。而且如果自己去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风险大,很有可能准备的并不到位。

而作为一家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肯定会相当透彻的了解其中的流程、工序等。经验很多,不会出现准备不足的情况。并且好的代理机构都是拥有自己的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大提高了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商标驳回复审可以不找代理机构吗?尽管是可以的,但是我司建议您最好还是去寻找一家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比较好,这样可以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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